记者30日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新华网杭州1月30日电)
笔者认为这样的结果是必然的。首先,有一部分人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看到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后挂失另行购票,而不知购票后在列车长确认后可以到站后全额退款。因此,支持起诉是不可否认的。其次,铁路作为一个个体,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其存在的事实无法比较。每个人都有其私心和利益目的,不要说针对铁路的讨论存在一边倒的现象,如果针对当前石油8连跌后的价格是否已处合理状态进行网上投票,那其结果可想而知,也逃不过与铁路同样的结果。人的私欲和膨胀心理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这种讨论和投票也是没有意义的。
笔者从铁路关于实名制购票乘车遗失车票后挂失另行购票的规定中了解到,另行购票和挂失的目的是为了确认旅客遗失车票的真实性和是否有被他人重复使用的可能,如果不存在以上问题,铁路将在到站后退回另行购票全款,这也是让消费者为自己失误承担必有的责任。但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为自己遗失车票承担责任的同时,铁路也在为其的过失分担着经济和人力上的付出。一是一张票可以两个人使用,一个谎称遗失了车票,再购一张后,另一个只要不去坐位,列车长就无法发现,到站后就可以轻易退票。在达到二人共用一张票的同时也会给铁路带来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如果取消这个规定,不再另行购票和挂失,那旅客运输安全、铁路售票秩序和旅客旅行环境都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混乱。二是遗失车票也会给铁路的工作人员带来负担,再次购票、列车长确认和到站退款都是因为旅客的过失带来的重复工作量。因此我认为,铁路的现有的规定具有以人为本,服务旅客的目的,包含着对旅客的经济上的体谅和精神上的理解。这次,法院对浙江消保委起诉上铁不予立案,我想最少也有以上原因存在。
消保委是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神,对上海铁路局的起诉是其对消费履行责任的行动表现,但我们更希望能看到一些让消费者经济和精神上深受伤害的、让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不法经营者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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