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周末刊发《旅客丢失高铁票被要求补票 挑战铁路补票规则胜诉》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事情的大概经过是说一位旅客乘坐武广高铁,到长沙出站的时候突然发现火车票不见了,这时候火车站的检票人员要求他补票,这位旅客认为自己是通过实名制买的票,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证明自己已经买了票。最后这名旅客虽然补了票,但是最后却将铁路部门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铁路部门赔偿这位旅客的火车票钱。但是对于旅客要求退还两块钱手续费和一块钱的索赔法院却没有支持。新浪网、搜狐网、光明网、中国青年网等媒体都报道了这件事情,这些媒体的标题里都充斥着“胜诉”两个字,其实,他根本就没有胜诉,只是退回了补票的钱,手续费和要求赔偿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许多网友都认为这是铁路部门的补票制度的不合理,事实上,就是论事的讲,这件事情最开始的原因是由于旅客自己将车票遗失所引起的,就算你是由实名制购买的车票,可是在票面上已经清清楚楚的写明了注意事项。火车票在这个时候就应该起到一个“合同”的作用,这是一位旅客与铁路部门签订的一份合同,从你买到火车票的那一刻起这就已经生效了。这位旅客自己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不管和约是否合理科学,违反了规则便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位旅客之所以能在着庄案件中要回自己的火车票的钱,最大的原因是由于在现在的条件下,我国已经实行实名制购票,所以是可以证明他买过票的。但是有一些人把“火车票遗失不退”这七个字和这件事联系起来,我认为这就属于别有用心了。“火车票遗失不退”是完全没有根据的。火车票遗失了可以去窗口办理挂失补票手续,原来的那一张火车票就等于作废了。但是挂失补回来的车票是不能退票的,因为如果有人将挂失补来的车票退了,然后用原来的车票去乘车,这是很难查出来的,因为原来的票上的信息和自己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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