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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合作应以“信”为本

2014-05-18 15:37:51来源:用户投稿作者:李福堂

据5月18日重庆商报讯:2011年8月13日,48岁的江苏男子仇世立在修建渝利铁路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颈椎、胸椎多处骨折,后经鉴定为伤残一级。事发后,渝北区仲裁委仲裁其单位徐州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他工伤等费用118万元,但单位不服,向渝北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其赔付12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支付。2013年11月7日,仇世立申请强制执行。今年4月中旬,法官千里追踪,最终让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单位支付仇世立赔偿款88万元。昨天,记者从渝北法院获悉,首笔赔付款5万元已经到位。

经调查发现,徐州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宁远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渝利铁路项目部二分部签有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显示中铁十二局渝利铁路项目部二分部将火凤山隧道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宁远公司,可孰知宁远公司乃是空壳公司,两名股东在2009年5月18日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后,又于2009年6月11日将上述款项转到了一个名叫王培培的个人账户内,转款名义为工资款,而王培培在收到这笔款后,又在两天之内将该款转入了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另外一个人的账户内, 这明显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嫌疑。

面对丧失了劳动能力,完全需要家人护理依赖的职工,时隔近4年才最终签订和解协议,还是一份职工同意用人单位少支付30万的协议,这样一个置职工生命与不顾的公司不免让人唏嘘,可是这更应该引起铁路局的深思,以后在找合作单位的时候是否该很好的对该公司进行考核呢?该公司是否有给职工买保险,公司运作是否正常,注册是否合法等,一个完全忽略职工安全利益的公司,很难相信其所承接的工程能保证列车的安全。

国家将连续三年对铁路建设进行高投资,今年的投资更是达到8000亿,这必然带动许多建筑行业的发展,如若寻求的合作伙伴皆如宁远公司般,日后势必会产生更多的麻烦。诚信乃立业之根本,为了职工的生命安全,为了铁路长期稳定的发展,还望能以“信”来作为合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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