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偶见互联网、报纸上有关广州某公益人士及朋友,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是他们买了两张火车站票,没有座的和硬座票的价格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至法院,要求半价购票,退还一般票价。
现在想来,某公益人士及朋友的权利意识确实高于我们大多国民,值得拍手称赞,但细细想来,其目的是否并不那么单纯,只是博出名呢?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第一,很多老百姓还是乘坐地铁、公共汽车、轮渡等做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上下班,那么为什么有免费的(军残、公交集团职工、穿制服的交警等)、有半价的(低保户、其他特殊情况、学生等),也是有坐下一路到家的,更多的是站着的。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到法院告公交公司去?第二,大家都有给亲朋好友用手机通话的过程中无故断掉的时候,那么不是我们双方手机没电造成的,由于通讯基站覆盖不到或信号不好产生的这一刻的话费是不是不应该由我们用户承担?又或者说这一分钟的话费扣了但是我没有通话到一分钟,话还没说完就断了,我也去法院告通讯运营商去行不?
我认为铁路系统的客运还是以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为前提的。中国铁路从建国以来,承载着祖国客货运运输的大动脉,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人口的流动、物质资源的转移,无疑都起到了较大的关键性作用。这么多年,铁路客运票价的每一次调整,都是通过较为缜密的计划从设想到实施需要经历很多过程,并不是铁路总公司自己说了算。
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强固然是好事儿,但是下次请从实际出发,多进行调查研究再发言,会更有说服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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