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某权威媒体披露,一个黄牛10分钟内可用刷票软件盗刷上千张火车票,而这只是冰山一角,近日又有媒体曝光,黄牛可用身份证生成器一次生成999个有效的假身份证号码,效率极高的刷票软件和同样高效的身份证生成器配合使用,黄牛从人民手中抢走的车票数量笔者无法想象。在这里笔者想要说的不是黄牛,而是他们所使用的高科技工具。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创新技术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值得国人为之骄傲,它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方便,减少了人类繁琐的工作量。到底应不应该把这些先进的技术应用在抢票软件上?可能存在两种声音。一种是通过软件获取利益的编程者和使用软件抢票的黄牛,他们认为自己所从事的是一项“利己利民”的工作,“帮助”别人的同时还能获得利益。纵然黄牛党知道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在利益面前、在“助人为乐”的思想推动之下,这种利用软件倒票买票的行为愈演愈烈。另一种则是长期与黄牛周旋的铁路部门和公安部门。这两个部门要从根上说,都属于政府部门,要维护正常的购票秩序、打击倒票买票等危害人民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黄牛,抢票软件和身份证生成器的出现,让这两部门深受其害。
抢票软件和身份证生成器虽然含有一定的科技成分,但是这两种小工具本身就是针对黄牛倒卖火车票而“量身打造”的,它选择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据笔者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设计这样的软件会犯罪。其实法律法规也只是将一种违反人类正常道德理念的行为条文化、约束化,法律中所规定的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是违反人类社会道德的,许许多多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它是正确,它有可能已经违背了道德伦理。设计制造抢票软件和身份证生成器的编程者,他们没有直接参与倒票买票行为,但是反过来,他们的技术简化了黄牛违法的“步骤”,加大了铁路和公安部门打击黄牛违法犯罪行为的难度,属于黄牛的“从犯”,已经违背了社会道德。笔者认为,这些设计制造者能设计出这样的机器,说明这些人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具有一定的学历,他们自身也明白自己的设计将会给社会造成损失,只是在利益的泥潭中无法自拔。
当社会道德无法约束人的行为时,那就该法律出手了。网络抢票软件和身份证生成器给旅客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在某些方面远远超过了黄牛所采用的传统手法,这些设计者心怀鬼胎,妄图藏身法律与道德的缝隙,达到逃脱制裁的目的。在这个时候,法律应该彰显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不可侵犯性,尽早将制造“抢票软件和身份证生成器”等类似的行为收录其中,维护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拯救这些人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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