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将为铁路改革发展带来又一春

作者:雷鹞

昨天,国务院发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重点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并对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高速铁路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9月7日《京华时报》)

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是2004年12月27日颁布的,历经十年的风雨沧桑,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中国铁路发展的需要,而这次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推出,相比较以往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于安全的重视程度,我们仅从《条例》名称的变化就可以窥一斑而知全豹,同时,新《条例》还带来许多新的变化。

首先,强调了铁路与地方的合作。由于历史原因,铁路多年来一直维持着高度集中、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也直接导致铁路与当地政府的信息沟通不畅,联动作用得不到发挥的弊端。特别是在近些年,由于受到恶劣天气而引发的自然灾害导致中断行车问题日益突出,旅客长时间的滞留途中,救援工作仅靠铁路部门,难以迅速、有效的展开。为此这次《条例》明文规定:“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这也说明,将来铁路与地方的合作将会更加密切,不仅有利各项安全保障工作,更加有利于双方的发展。

其次,强化了安全过程管理。落实安全工作,就是要实现安全工作由事后考核向过程控制转变,离开了过程控制的安全管理就是空中楼阁。因此,这次《条例》就是从铁路建设质量、专用设备质量、线路、运营等四项基本安全入手,制定了铁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作业程序,注重全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别是对招标、设计、施工、制造、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安全关键,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切实保障好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最后,明确了各项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使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迎刃而解。这次《条例》就针对这些年产生的新问题以及以往责任不明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铁路运输生产等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以外,还要处以罚金。《条例》还对旅客、运输托运人、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的权责利进行再次明确,使其明白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

总而言之,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不仅是我国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缩影,更有利于完善铁路运输安全中的各项保障措施,同时,也必将为中国铁路改革发展带来新的机遇,迎来又一个发展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