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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退票费要改,你怎么看?

2022-03-09 00:35:18来源:用户投稿作者:车晓敏

举世瞩目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两会每五年成为一届,人大代表们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今年会议召开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认为,铁路运输企业收取旅客退票费5%至20%阶梯式收费标准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而且退票费标准违反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因此建议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证和公开听证。

据悉,周世虹委员认为,根据有关规定,2015年之前,铁路的运杂费及其标准(包括退票费)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但是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听证。2015年4月铁路法修改后,规定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但国铁集团并没有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而是仍然沿用之前的标准。也就是说,铁路现行退票收费制度没有进行公开听证和论证。众所周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未合同履行完毕。旅客在运输期限内退票属于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需要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这5%至20%的退票性质,同一个人的同一张票,又都是在合同履行期间,为什么会有差异?

其实早在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曾经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的时候,国家发改委向铁道部提出建议取消退票费。之所以至今没有取消,铁路部门也有自身考量。铁路旅客运输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车票在作为商品进行发售时,某种意义上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首先,一趟列车的车票是有限的,一些热门方向的车票经常是一票难求。而2011年前还没有实行实名制购票,如果取消退票费,势必造成囤票居奇、高价贩卖的情况发生,这是广大旅客和铁路部门都不愿意看到的。再加上2020年全国铁路实行全面“电子化”客票以来,二者结合,车站附近的“黄牛”终于消失不见。因此维持最高20%的退票费既是对旅客正当乘车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不法“黄牛”的遏制、打击。

中国铁路以客货运输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具备企业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现行的阶梯式退票制度,是在技术条件下的资源补充,退票手续费的多少除了核算车票的成本费外,还需要结合火车运输高峰期和低峰期的时间,分时、分段进行汇总,所以短期内还没有办法做到统一免收。旅行合同一旦成立,除了不可抗拒因力外,铁路部门不会对售出车票作减价或加价处理,旅客在旅行开始前退票属于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应当视为违约行为。同时,考虑到退票原因的多样化,铁路部门采用阶梯式退票费率,是延续售票制度完整性的补充。开车前几小时的退票,票额无法在第一时间返回到全国铁路网上进行二次发售,往往造成运输资源的浪费,一旦退票比例超过警戒值,将会造成开行就亏损的局面。当然,如周世虹委员所言:“铁路客运定价应当科学、公平、合理,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应和诉求。”值得铁路部门认真思考,综合平衡地确定退票制度,为广大旅客提供更多的选择,减轻百姓负担是铁路部门提高服务的初心所在。另外,近几年中国铁路发展突飞猛进,各类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使用,使得1997年开始实施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有关客票的规定,相对滞后,到了需要改进的时候。

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广阔的铁路网和数以亿计的旅客,铁路作为国计民生的生命线,承载了太多的社会职能,厘清其企业职能与社会职能,提高效率,在现阶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铁路企业运行机制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有着积极的作用。我们相信,在“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指引下,以民生需求为导向,铁路退票费终将有一天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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