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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拾金不昧,不能“吹毛求疵”

2020-12-13 21:30:36来源:用户投稿作者:舒煜红

长沙一保洁阿姨捡到了一枚一克拉的钻戒,上交后反被罚了500元,单位表示她交晚了,所以要罚款。(12月7日中国网)

拾金不昧者不仅没有得到表扬和赞赏,反被以“交晚了”的理由罚款500元。这不比窦娥还冤呢!这样的“反转”事件引发网友议论。

对于拾得他人遗失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理说,保洁员甘女士的做法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但她怎么就成了被罚者呢?原来,甘女士就职的保洁公司也有规定:员工捡到物品要第一时间上交,不允许带出车厢,若有违反者,轻则罚款,重则开除。保洁员交晚了十几分钟,公司就认为其没有做到“第一时间”上交而罚款。

若依保洁公司之规,学雷锋、做好事还得讲究个“效率”问题,要“快马加鞭”才能算数,否则就违规了。再者“第一时间”这个又该如何定义呢,甘女士每天在折返列车上搞卫生的时间是有限定的,12点50分停的车,01点16分就要开车,既要干完手头上的工作,还正好碰上要上洗手间的档口,总共就短短的16分钟,说她归还不及时,真的并无太多的事实支撑。更况且,此规定是事发两天后才签订的,“法不溯及既往”,用事后签订的规则去处罚之前的事,难言妥当。如此,保洁公司处罚上交遗失钻戒的保洁员,显然不应该。

捡到东西后物归原主本是基本素质,拾金不昧也是代代传承的优良品质。不可否认,社会中不泛有品质超卓者,也有素质较低者,但占多数的还是如你如我的普通人。面对价值不菲的钻戒,甘女士是否有过短暂的思想“纠结”,我们没有评判的依据。但我们不能忽视甘女士最终还是将贵重物品物归原主的事实,这不失为一种善举。故此,保洁公司在处理此事件中,对待已经表现出诚信而不昧的保洁员,不妨少一点责人为善的急迫,多几分导人向善的温情,这样才能致力于将外在规范内化为人们心中的自觉,才更有利于拾金不昧风气的培养。

此外,在涉及失物规定方面,保洁公司也都应该多往鼓励人向善的方向去制定,在权利与义务框架之间,给人们留下一定的“择善”空间。说到底,做了好事有好报,是民众对“拾金不昧”最朴素的认知。对做了好事者,不能太过“吹毛求疵”,如果规章过于刻板、僵硬,就很容易造成“误伤”,将本应激发正能量的行为,推到尴尬境地,甚至引发负面效果。正如网友所留言的,如果连拾金不昧都还要冒着被罚款的风险,那么以后捡东西谁还敢上交?

据报道,目前甘女士和单位正在进一步商讨之中,希望这件事能得到圆满解决。(舒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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