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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短乘长”虽便利,“买短补长”更得自觉

2020-06-19 21:10:59来源:用户投稿作者:何正伟

买票乘车,这是妇孺皆知的道理。可是总有一些人为了贪便宜,打起了“买短途票坐长途车”的歪主意,这其中也是有挖空心思的“小聪明”。近日,怀化铁路公安处就查获了一名“买短乘长”逃票旅客,最终该旅客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长沙男子刘某从2018年10开始频繁利用买短程票乘长途车的方式,累计逃票金额达1900余元,“小聪明”的手段最终会咎于法绳的惩罚。

无心之过叫错,有心之错是恶。“买短乘长”其实本是我们在高峰节假日大家都会选择的一种购票方式,加之高铁的便捷换乘和一次电子验票,在给旅客带来舒适出行体验的同事,无奈这也被一些无良之人钻了漏洞,动歪脑筋买个最短途的进站票和最后一站的出站票,中途站的费用却被逃了去,一次是侥幸,终不能次次侥幸。

对于“小恶”有没有惩戒能力,恰恰成为考验一个社会微观法制水平的标尺,更是当事者屡教不改、得寸进尺的惯性作为。公共秩序的文明标杆,恶小不可为,恶小亦会受罚。当事人刘某这是置公共秩序于不顾,还为自己的出行带来了不必要的波折,更甚者影响个人社会诚信档案的记录,得不偿失。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必然是注重规则的社会,我们需要多些“较真”,也要少些“差不多得了”。

以“小聪明”触碰法律的界限,岂能侥幸逃脱!现代化治理体系下的法治社会,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就包括规制“霸座”、“买短乘长”的发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规制“霸座”、“买短乘长”...这些事,民法典都管!

何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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