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贩假票“祸”起于谁?
据北京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近一周的摸排调查工作,12月5日18时许,治安支队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平房内查获一处制作假火车票窝点,当场抓获嫌疑人一名。从其身上,民警还缴获一个快递袋,内装假火车票2张。(来源于:中国铁路)
每逢春节或是国家小长假在人潮涌动的时刻,全国的主流媒体上,都会或多或少的看到关于公安机关捣毁制贩假火车票窝点或是抓获多少售票黄牛的新闻报道。这种以不法行为谋取暴利的方法,这种以欺骗和欺诈的方式来凌驾于他人利益之上而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这已然成为节假日期间大街小巷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有很多人会认为这一非法牟利的行为是因为巨大的客流与铁路运能供需不平衡所造成的,但真的是这样的吗?
铁路运能供需关系不对等这一状况是客观存在的,但这是经济发展过渡时期的必然产物,而利用这一发展不对等关系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却是关乎于人心,是人们在面对利益时一个正确的取舍态度,是人在对利益产生不劳而获的贪欲滋生了这不法的温床。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经济市场的作用下,人们都在追求自己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如何合理合法的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却成为了被许多人遗忘的滩涂。为了那所谓的利益而不惜去触犯法律的底线,将一双充满罪恶的手伸进了别人的口袋中。此等恶劣的行为着实让人所不耻。在面对这种唯利是图人,我们不应该选择回避而应该用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去唤醒那些违法之人心中早以沉沦的“我为人人”的道德品格。
铁路运能供需关系不对等这一状况是客观存在的,但这是经济发展过渡时期的必然产物,而利用这一发展不对等关系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所面临的违法代价却是极低的。根据我国司法制度,我们不妨将《刑法》第227条第一款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等规定合并起看,不难发现对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量刑和处罚是极松的。对于那些没有任何顾虑的社会“散人”真算不上是什么事。即便是落入法网,再没有切肤之痛的情况下,在非法暴利的驱使下这些心存侥幸的社会“闲人”依然会“重操旧业”。在“法不重,责不严”的条件下像这类违法逐利的行为将会成为非法制贩假票人员一个“无限循环”的生财之道。
从那些被公安机关没收的纸质假票中还能让人产生了另一个值得深思的关键性问题——生存空间。因为制假行为被制约的力度非常小,所以这些从事制贩假火车票的人员才有了更大的生存空间,才能肆无忌惮的用现行的科技力量干着为所欲为的制假勾当。此次中国铁路在高铁范围内推行的高铁电子客票系统,笔者认为将会给那些制假人员的生存空间带来巨大的冲击。中国铁路把互联网技术很好的融入到铁路企业的售票当中去,用科技制约科技,用科技制约售假、制假,用科技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认为铁路应该加大推进力度,将电子客票系统以更快的速度推行到普通列车的售票范围工作中去。这样的行动将会给制贩假票者以当头棒喝的作用。
制假、售假这一恶劣的非法牟利的行为,给人们带来的不只是经济上的损失而更多的却是增加了人们对于人与人之间诚信的失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予重拳出击,击碎这制假的根源。让人们在诚信的天空里享受更美好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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