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等“它山之石”攻不了玉却能“蚀了把米”
10月23日下午4点多,一名身穿条纹衫的中年男子在通过安检后,朝着左前方的工作人员通道走去。在向工作人员挥了挥手中证件后,准备走向站台。而此时,工作人员发现了异样,随即将情况反映给民警。经查,该男子偶然看到他人做假办事后,徒然想到了做假证逃票。(10月28日 上海身边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的“石”是指他人好的做好,好的经验,是正能量的事物。学习借鉴他人好的做法,无疑可以事半功倍,让自己的“玉”成大器。然而,新闻中该男子显然“借错了石”、显然“学错了样”。此等“他山之石”若去学习,那么带来的必定是“玉毁石亡”。
事实证明,他人的违法侥幸逃避法律的惩罚是一时的,如此“成功”不可取不可学。世界上最可怕的事莫过于知法犯法,该男子就是明知犯法却要以身试法。伪造证件冒充铁路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许能得一时渔翁之小利,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会有“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一天。
笔者简单给该男子计算了一下逃票总额:金山站和上海南站之间乘坐火车,累计逃票近50次,假如正常购票乘车,共计需花费450元左右。根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行为人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该男子除追补乘车票款外,还受到了罚款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本来只需要450元左右就能顺利到达目的的事情,因为学习他人做假,反倒使自己“蚀了把米”不仅罚了更多的钱,更锒镗入狱名利全失。
伪造证件逃票乘车以身试法的行为,代价无疑是巨大的、惨痛的。必须提醒广大旅客,为了创建良好的旅客出行环境,警方将对买短乘长、越站乘车、尾随他人、使用假证进出站等异常情况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有逃票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予以依法处置。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等恶意逃票的行为,不仅影响铁路运营秩序,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轻者将被纳入铁路征信系统并限乘180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件事可以看出,知法、懂法、守法就是最好的“节约成本”。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样也可以玉毁石亡,其中的关键在于自己向什么学习,学习什么。这件事情同样也提醒铁路部门,必须加大检查力度,不给此类逃票人员可乘之机。(曹恒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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