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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运输急需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016-11-30 11:09:21来源:用户投稿作者:李劲松

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街道范家庄村的一处厂房,突然起火爆炸。爆炸致使厂房里的房顶被掀起,碎片四处飞溅。京沪高铁德州与济南西区间某段高铁线路接触网首期影响发生停电,导致部分途径高铁列车停运与延误,铁路人员积极启动预案,保障旅客安全通行。(2016年11月29日《中国日报网》)

所庆幸的是,此次爆炸中暂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尽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还是让笔者感到心有余悸,尤其对于京沪高铁受影响列车上的旅客来说,定是惊魂未定。想想11月24日刚刚发生的江西丰城发电厂因再建工程施工平台坍塌造成74人遇难2人受伤的严重悲剧,确实感觉后怕。试想,若现场爆炸当量浓度足够大、造成的冲击波强度再大些,那么后果肯定也不堪设想。当然,假设终归是假设,如果假设不被重视就会变成真实。

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到2015年底,中国铁路营业里程达12.1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高铁营业里程突破1.9万公里,占世界高铁运营里程的60%以上,居世界第一位。铁路承担着繁重的客货运任务,尤其在主要干线运输能力仍然紧张,以及高速度、高密度和客货并行的运输组织下,运输效率与安全的矛盾始终比较突出,这无疑对加强铁路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铁路的大建设、大发展,以及城市建设向铁路的扩张,影响铁路外部的安全环境问题纷至沓来,极大地影响着铁路的运输安全。山东省济南市该起厂房爆炸事故造成对高铁的影响,就是因为厂房距离高铁太近的缘故。再如,铁路沿线群众随意穿越铁路线,在铁路沿线边坡种植、保护区内种树,修路改变铁路排水设施,社会车辆超高撞断铁路桥涵限高架,侵占铁路用地,在高铁桥下围成加工厂、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铁路经过的河道禁止区域内采砂,向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建(构)筑物,破坏铁路栅栏网在铁路上放置杂物等等,严重威胁到铁路运输安全。铁路企业虽然每年开展了一系列安全宣传、“打非治违”、道口“平改立”、安全大检查等工作,实现了安全运输基本平稳,但铁路线桥设施置于公共场合,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诸多环境的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外部环境的治理依旧处于数量多、问题杂、制止难、整治难、成本大、成效低等特点。因此,笔者认为,保障广大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急需铁路与地方各级政府紧密联手,共同打造铁路运输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愚者以血泪吸取教训,智者以教训防止流血。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社会乱象对铁路造成的影响,笔者建议应从既有铁路管理现状的加强、地方政府主动作为、地方人大铁路代表作用发挥以及激励机制建立等法律法规完善方面,研究治理法律对策。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做好法律顶层设计,启动《铁路法》修订研究工作。现行《铁路法》实施至今已经有24年,但《铁路法》还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近十年来,我国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快速发展,铁路融资模式不断创新,铁路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铁路法》的一些规定早已不能适应当前铁路发展的需求,亟待修订完善。二是建议以法的形式明确“事故责任”等同考核地方政府。建议在《铁路法》或《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增设“同等责任”内容,督促地方相关政府及部门同等程度承担责任。根据运输发展理论,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人员流动、货物运输,能够加强不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联系以及扩大地方经济中的市场边界,为地方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从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因此地方经济或者说是地方政府往往是高速铁路建设的最大受益者之一。有受益就应有问责考核。建议国务院相关部委,把铁路交通事故等同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量,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督促地方各级政府重视铁路外部安全管理,确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积极履职。

惟如此,铁路运输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渐行渐好,广大旅客乘车安全保障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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