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23时许一名年轻男子携带四把疑似管制刀具进入南充火车站候车室安检区,被民警查获。面对民警的询问,男子竟答道:“警官,这是我的爱好,是艺术品,你看能不能通融一次。”警方最终确定四把“飞刀”均为管制刀具,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随身携带的四把“飞刀”也被收缴。(8月18日四川新闻网)

按照情理来说,“飞刀”属于私人物品,那么作为私人拥有的物品查处后该不该被没收?或有人认为这种没收行为不可龋但是,任何有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私人物品,都是被明令禁止携带上火车的。这是铁路部门对于公共安全的把控,也是一个作为公共服务部门的责任。

铁路交通作为人口迁徙流动的媒介,流动人口密集度高,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难免不会造成巨大恶劣的影响,即使当时的乘车者并不是有意而为之,但是谁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意外。那么作为运输管理的铁路部门只有把持好安全“阀门”的源头,严禁管制类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品上火车,才能能根本上保证乘客的安全,才能将意外扼杀在摇篮里,降低意外最小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国家出此法律基于对公民在公共场合的安全保障,作为公民更应该执法守法,在公共安全的范畴里,在享受乘坐公共交通带来的便利同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携带违禁物品上车,也应该是每一名乘客的义务。

如果当时该乘客提前了解并知晓严禁携带管制类的刀具上火车,那么他也不会“自投罗网”将自己心爱的“艺术品”带上火车。近期,也是发生在南充火车站内,男子带着准丈母娘的见面礼“宝剑”乘坐火车,过安检时被查处,由于“宝剑”已属管制刀具,民警依法进行了收缴并依据法律法规给予教育处罚。两个事件侧面反映出乘客抱着侥幸的心理,脑中模糊的法律概念。

首先作为铁路的相关部门加大明确关于严禁携带管制类的刀具上火车的宣传力度,依靠车站的新媒体优势模拟示范、案例解说以及张贴标识等环节的循环播报给予乘车旅客警醒安全意识,让乘客意识到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虽然作为管制刀具应该依法收缴,但是有没有折中的方法,既能保证乘客不携带上车,又可以物归原主是亟需相关部门探讨、协商和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