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5岁男子陈某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散播谣言,谎称深圳市湖南商会组织“暖冬行动”,包专列免费送湖南籍老乡回家过年。经警方多方追查,该男子于1月17日落网,并依法收到行政处罚。(深圳特区报2016年1月19日)

上述的散播谣言的陈某侵犯了铁路部门的名誉及湖南商会组织的商誉,警方提示,散布谣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在这个虚拟世界内散布谣言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步谣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网络谣言更应当进行治理。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在一段时期,网络谣言的问题比较突出。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解决办法是要对网民意识到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同时也要加强管理,落实网络实名制,使公民意识到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如果不当,同样会受到追究,也能够对其进行追究,从而增强公民言论的责任意识。互联网经营者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发现不实言论应当不予发布或及时删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既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及监管,也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个人而言,则需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发言之前,应首先考虑自己的发言是否有确凿根据,是否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能像上述的陈某随意捏造散布谣言欺骗公众,不捏造事实,不传播缺乏事实根据的流言蜚语,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