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但其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了票,可铁路部门仍然要求旅客补交票款。围绕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有效客票,原告诉讼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今天下午,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12月14日新华网)

一件诉讼案,让我们看到了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也让我们再一次学习了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常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客票一种是电子客票,另一种是纸质客票,两者虽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这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就成立了。在合同成立后、检票上车前,旅客可以通过退票、改签等手续对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手机短信只是12306网站向旅客发送的单方提示和告知,并不具备凭票上车、提供查验、退票、改签、凭票出站等一系列功能,不能成为双方权力利益的最终证明。

想想也真是这样,手机购票短信与有效客票还真不能相提并论。通过互联网购票的旅客只需在换取纸质客票后,就会取得两个乘车凭证,而这两个凭证都可以办理退票、改签、进站、出站等手续,如果仅凭手机购票短信就把它视作有效车票,不仅会影响铁路的购票秩序,还会让一些素质较差之人想方设法钻空子去侵害实际持票人的利益。铁路这个靠运输服务的企业,姑且不说他并非是能玩转高科技的行家里手,仅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实际情况来看,也不可能做到对每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能及时判断出每一张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

笔者认为,随着春运的临近,对好不容易到手的车票,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哦,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李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