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铁路法或将促进铁路改革更规范
《华夏时报》近日获悉,国家铁路局正在推进《铁路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铁路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14年和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铁路法》修订的基本框架已经成型,正在抓紧完善修订草案。(中国网11月24日)
从2009年第一次修订《铁路法》至今,我国高速铁路发展突飞猛进,营业里程将达1.8万公里,中国高铁走向世界,尤其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高铁“走出去”战略已有了实质性进展,然而在国家大力推动高铁走出去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却始终没有同步进展,这一情况使得铁路企业在推进依法治企过程中“无法可依”或只能依据“过期”的法律进行经营活动,极大的限制了企业发展改革的活力。
笔者认为,追溯这种法律空白产生的根源,主要还是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铁路事业的发展状况所造成的。适时,铁路运输业百废待兴,高铁建设在当时更显苍白,在铁路运力不足的客观条件约束下,要在立法中明确“铁路企业对列车晚点到达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或“网络购票记录可作为乘车证明”是不太现实。因而,《铁路法》只就当时铁路运输环境下的一些必要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要求,而对列车晚点责任划分等为题只能暂时搁置。
然而,伴随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文化素质,特别是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原本习以为常的火车晚点问题正被人们从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如高铁晚点责任怎样划分问题中,现行法律上还未有明确规定:如果是因为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列车晚点,企业及乘客均不承担责任,然而造成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众所周知,在高铁上吸烟将造成列车晚点,那么吸烟乘客是否要承担企业因列车晚点所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乘客的损失?如果是由于铁路企业自身造成的列车晚点,赔偿额度又该怎样划分?这些矛盾的解决标准仍然需要继续在实践中探索。
《铁路法》修改,不仅仅是关系到企业日常经营,更关系到如何把使铁路朝着既定目标发展改革的重要问题。依法治企既是企业管理的新常态,也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完善后的《铁路法》不仅会对铁路改革发展大有裨益,也为今后广大民众的乘车出行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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