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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铁路器材岂是牟利的捷径?

2015-11-03 09:16:08来源:用户投稿作者:黄若恩

这人胆子真大,为了弄点钱花,10月5日晚,竟然爬到5米多高的柱子上,盗割高铁接触线。不仅造成五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还“逼”停了一辆列车长达50多分钟,社会影响极坏。(牡丹江晨报2015.11.2)

10月8日,中铁建电气化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牡绥一标项目部负责人丰某到新华公安分局报警称:10月5日晚,牡绥高铁建设施工现场248号与254号水泥支柱间已架设的高铁接触线被盗割,价值五万余元,同时还造成绥芬河至牡丹江段客运列车停运50多分钟。经警方多方调查走访、排查,最后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

去年刚刚刑满释放的赵某,出狱后依然好逸恶劳,没有钱花,他就想偷点东西变卖。他曾在阳明桥西侧盗割高铁接触线得手,而且多次到建筑工地偷窃电缆线,赵某尝到了甜头,10月5日晚,他再次来到事先踩好的作案地点,爬到5米多高的柱子上,盗割80多米长的高铁接触线,没想到这次终于又落入了法网。

众所周知,铁路是个大联动,每天在铁路线上运行的列车列数成千上万,而且每列火车都有自己图定的运行时刻,一趟车因故晚点了,后续的许多列车将受到影响,铁路正常的运输秩序也因此被打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尝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铁路器材是铁路运输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器材的完好与否将影响到铁路的正常运行。因利欲熏心而盗窃铁路器材,轻的可能会导致列车晚点,严重的则会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可以说,盗窃铁路器材既害己又害人,得不偿失。

法治社会要求我们每个公民知法守法,一切依法办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一个人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念,为了蝇头小利而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干起了盗窃铁路器材的勾当,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到时自己就追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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