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买的火车票,不慎遗失后是否要重新买票呢?近日,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因“二次购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引发网民关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于11月4日开庭审理。(新华网10月16日)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但铁路车票和补票问题已经不知道说了多少遍。时至今日,“铁路补票”还是屡遭质疑,有的专家炮轰铁路补票规定不合法、有的媒体认为是“霸王条款”、也有人认为是贪乘客便宜,好像铁路一摊上此类事件都是“垄断的”、“强势的”、“不合理的”。

据统计,今年春运40天,铁路出行2.95亿人次,平均每天超过730万,最高峰日接近千万人次。而中秋、国庆长假期间,高峰日近!”300万人次,仅上海铁路局就累计发送旅客1921.8万人。而真正因丢失车票补票的概率可以以千万分之计,以如此小概率事件质疑铁路规则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之嫌。那么,“铁路补票”为何还是时常 被人拿来说事呢?这固然有铁路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铁路现行法律法规严谨性有待完善等因素,还有就是国人长久以来不尊重法律、漠视规则的潜意识和一味追求规则折扣的心理。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但有了“规矩”不用,一样也不能成“方圆”。“执行法,比制定法更重要”也是同理。与遵守规则相对立的是潜规则,许多人不喜欢潜规则,但又千方百计利用潜规则,钻规则的空子,寻规则的折扣。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理上前行,执行是关键中的关键,只有严格执行既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并一以贯之,才能根除潜规则存在的根基。我们必须确保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必须确保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足够的硬度,必须确保执行法律法规一丝不苟、毫无商量的余地。作为个体敬畏并遵守既定的法律法规,就是尊重公平、公正、效率,就是尊重我们自己。不尊重法律、漠视规则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付出相应的代价。

“持票上车”的规定是为了堵塞逃票的漏洞,维护广大旅客的利益,本无可厚非。浙大陈同学的遭遇固然令人同情,但《铁路法》和据此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每名乘坐铁路的旅客都必须遵守的,该执行还是要执行,即使认为其不合理。铁路部门面对公众质疑之声,最好的办法就是注意倾听、坦诚相待,做到有呼必应,为旅客创造方便温馨的出行条件。

我们也欣喜的看到,双方都能够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权益,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以积极的姿态进行处理,对社会、企业和广大旅客都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