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新修改的决定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新华网7月21日)
“老赖”,一个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代名词。可以说,“老赖”在主观上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欠着别人的钱,自己却逍遥法外,无不令人痛恨棘手。
之前由于没有应对“老赖”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强势的“老赖”往往能够安然自得,随心所欲的挥霍,而弱势的受害者却孤立无援,使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问题。自此,《规定》的颁布,为惩治“老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定》的出台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显然,通过对“老赖”的出行、居住等一些高消费的限制,不仅极大的抑制住了“老赖”的随心所欲,甚至是给“老赖”戴上了一副枷锁。
由于在《规定》颁布的时候,高铁还没有那么的普及,不像现在,高铁已然成为了人们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所以此次对于《规定》的修改,在交通的限制上加上了高铁的全部座位和动车的一等以上座位。若使“老赖”无法乘坐高铁,这无疑是完善了“老赖”在出行交通上的限制。
这次《规定》的修改,不仅是惩治“老赖”,保护受害者的又一法律完善,它更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不难看出,我国对依法治国方针的不断落实,使法律的建设也开始不断的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只有在法律的制度下,才能实现一个人人平等、有法可依的社会环境。
欲想坐高铁,诚信换车票。一个没有诚信的人,将寸步难行。在法律的制度下,没有人原愿意成为“老赖”,那就让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诚信意识。最后笔者也希望,在完善的法律之下,人人都能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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