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晚报》报道,一名男子使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购买半价火车票,在三年间为自己“省了”6257元。在实名制购票的明细单面前,这名邰姓男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其具有如实供述、退赔受害单位损失等从轻情节,故对被告人作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时时处处离不开证件的支持。身份证、合格证、机动车驾驶证、行业服务许可证以及具备某些资质所需要的资格证等等,这些证件都是有法律保障的,绝对不允许造假。制假贩假者触犯的是法律,受到法律严惩是罪有应得,而买假用假者不但丧失了个人信誉,严重的还要接受处罚甚至是牢狱之灾,确实让人感到得不偿失。

以“假证”为代表的制假贩假行为在社会上屡禁不绝,虽然并不像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那样能够让人直接地感受到伤害,但各种各样的假证件、假公文、假公章和假冒伪劣产品却比较严重进入到人们的工作生活当中,不但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甚至是人身安全,而且影响了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我们国家对一些特殊群体制定了优待政策,企业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对其进行优惠,以铁路为代表的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更是对军人、残疾人、学生等群体制定了优先购票、半价购票等优惠措施,本身就是践行诚信的体现,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人们生活中的体现。为了有效扼制“违信成本低”的乱象,从国家层面正在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强化对诚信的监督管理,对于违犯诚信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将有失信记录的个人或企业纳入“诚信档案”,将“老赖”列入“黑名单”,在享受衣食住行等高档次服务方面加以限制,并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公布,让不诚信的行为无从遮掩,让不诚信的人处处受制。

诚信,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秩序的基础。不法分子制售假证需要法律制裁另当别论,但明知违法违规却还买假用假,就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表现,破坏了社会诚信,影响了社会公正,扰乱了社会秩序,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需要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层层加力,扎紧制度篱笆,截断利益需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买假用假行为,尝试建立全民信用防控体系,最大限度地扼制各类“假证”谋利现象,还广大民众一个“诚信”蓝天。(文/赵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