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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证件购票不可取,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2015-05-28 16:02:23来源:用户投稿作者:刘阳

5月25日中午12时许,武铁民警在恩施火车站,一名男子用捡到的“撞脸”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欲上火车,却被民警带走铐住,原来证件主人竟是在逃嫌犯。后经民警反复盘查,经确认他的真实身份是恩施籍余某,排除了在逃嫌疑人身份。但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余某仍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5月27日网易新闻)

自己丢失了身份证,却捡到一张头像酷似自己的身份证,冒名顶替购买了火车票准备乘车,但万万没想到这张身份证的主人竟然是在逃通缉犯!险些替对方“享受”牢狱之灾,好在民警查出真相,相信几日的拘留能让这位心存侥幸的男子留下一生难忘的教训。

铁路总公司实施火车票售票实名制,就是为了让民众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购票环境,一个身份证同一时间的一趟车只能购买一张车票,同时加大验证验票力度,票、证、人一致方可乘车。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被处罚,在国家法律和铁路规章都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法律条文来规范和约束购票行为,那么就没有什么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温馨出行可言。火车票实名购买制度,是用来维护旅客和铁路运输安全与稳定的,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心存侥幸,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扰乱购票秩序,触碰了法律底线,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新闻中余某用捡到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的错误事例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此,笔者呼吁和提醒广大旅客,为了保证您的出行安全和切身利益,一定要自觉实名购票、诚信乘车、文明出行。(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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