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火车站时,发现丢了纸质车票,赶紧出示12306订票确认短信和邮件,此时乘客是否需要补票?到武汉赏樱的乘客何先生,就遭遇到补票的烦恼,并将铁路运输方诉诸法院,近日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要求何先生补票符合法定程序……(5月19日网易新闻)

在该事件中,尽管涉及票款仅有164.5元,可能在很多人眼里实在是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大家对何先生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还是持认可态度的。

在实际乘车出行的过程中,像何先生这样不慎丢失车票的现象并不少见。或是已经购买到手的车票,在检票口一摸包才发现车票不见了;亦或是检票上车后,到出站口才发现车票弄丢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大部分乘客对于检票前由于车票丢失而补票还是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如何先生这种现象,估计部分乘客就会认为,既然已经检票上车,就视同与铁路部门签订相关的运输合同,就可以享有必要的权益,而下车检票只不过是一个形式,根本无需再对丢失的车票负责,于是,便引发了上述的对簿公堂。

该案件经过一审后,铁路部门再行上诉,并提出“根据我国法律,妥善保管车票是旅客应尽的合同义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定,何先生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其补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我国法律体系重在“权利与义务对等”。当下,铁路部门一直致力于全面提升服务,保障旅客的各种权益,如:12306网站及手机客户端的购票、退票和改签时间由原来不晚于列车开车前2小时调整为30分钟,满足残障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需求等等。作为享有权益的一方,只有全面知悉、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真正做到“权益与义务对等”,同时形成良性循环,促进铁路部门更好的为民服务。(张中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