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Z38次列车在京广线孝感-信阳区段发生设备故障,导致昨日Z38次在内的8趟列车晚点。乘坐Z162次列车的闫女士表示,因为晚点她延误了工作,但她向铁路部门申请赔偿遭到拒绝。(新京报 4月8日)

火车晚点确实是让人闹心的事,本来已经说好的事被全盘打乱了。涉事闫女士为此与铁路部门协商赔偿事宜,可是最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火车票就是运输合同,乘客买了票,铁路运输部门就应该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从这件事来看,作为一名乘客,对于违约提出赔偿也无可厚非。毕竟,乘客也不是无理取闹,而是有根有据地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这种做法,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在觉醒,在增强,知道采取什么方式、采取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法治社会的体现。

经常做火车的人都知道,火车晚点并不是大概率的事件,对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况除外。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是100%,也不是绝对的。火车晚点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根据律师的说法,如果不是铁路部门的主观意愿造成的晚点,铁路部门一般不会给予赔偿。由此,作为乘客的我们只能任由火车“任性”晚点吗?我想,对于有急事、有重要的事,或者行程已经安排的满满的乘客来说,绝对不会认可这样的做法,就象闫女士一样,心里面也都存在着一个这样的或那样的赔偿标准,要么接受他们把晚点列车Z162次的火车票退掉,要么由铁路部门承担G6708次列车的车票。这样的想法也在情理之中。铁路运输部门仅有解释和道歉是不够的。作为一个运输企业,最重要的是保证旅客运输过程的权益得到保证。针对列车晚点的实际情况,理应做好列车晚点的应对措施和方案,尤其是对时间成本比高的商务旅客应该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让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是法治社会的最根本要求,作为铁路运输部门也应该不以“霸王”自居,只有采取积极地态度来正确解决问题,才是一个企业的立足之本,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