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交通新闻网》3月12日转载《新闻晨报》消息,不久前的3月6日,黄鸣一行6名盲人、4只导盲犬、1名志愿者、1名家属,准备前往南京的导盲犬训练基地进行培训活动,但却由于铁路规定,不得不退票取消南京之行。
关于动物能否乘车一事,此问题多年以来一直在讨论,也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就以上发生的事件而言,到底孰是孰非,先分析下有关规定:根据残联相关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盲人携带导盲犬可以进入公共场所。去年4月1日《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专门注明,盲人携带导盲犬可以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所以铁路方面不让导盲犬上火车的规定是违反上位法的,当铁路部门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时,应当遵照上位法,允许导盲犬上公共交通工具。
但据上海铁路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导盲犬被阻止上火车,相关规定依据来自于1997年实施的铁运101号文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运输规程》),至今已沿用18年,主要是因为铁路部门依据安全角度考虑,对此铁路部门还对盲人等重点旅客出台了一系列服务保障措施,比如车站为重点旅客设置“绿色通道”,车上为残疾旅客设置专用座席,盲人等重点旅客若需乘坐火车出行,可拨打铁路12306服务热线预约,铁路部门可为其提供进站、乘车、出站等“一条龙”服务,如盲人旅客确需将导盲犬带往异地的,可在车站办理托运手续。
一个是上位法,一个是具体规定。从铁路部门来看,其做法也并无不妥,有规定可遵循,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更多旅客的安全,近年来因动物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并不鲜见,并且动物还极有可能携带传染病菌,这无疑会给其他人带来安全隐患,谁又敢保证动物不会出现异样问题?会是健康的温驯的?尤其从我国目前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没有,问题是有规定不执行、难执行、执行不到位,这些现象和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因此铁路部门的考虑也是值得理解的。但从更高一层的上位法来看,铁路部门的做法又有不妥之处,这个规定与上位法相悖。
其实,事实已经再明白不过,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一个人行事做事的准则,理应得到遵守,这无可辩驳,但铁路部门的做法也有着相关依据,目前看,问题不是出在铁路部门工作人员,也不是乘客自身上,而是出在了规定到底该怎么执行上,执行哪一个上,作为乘客和工作人员而言,按照规定做事本身并没有错误,这一点无需讨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根源上去思考、去解决,如何让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而不违背,这才是最重要的,也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问题。
安全无小事。相信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随着制度规定的日益修订,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个问题将不再是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圆满解决。(赵家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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