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认为这一诉讼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因此不予受理。(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2日)

当看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 “公益诉讼第一案” 发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这则新闻时,笔者顿时惊呆了,非常不理解这其中的原由,这究竟是怎了?此前铺天盖地的舆论都在大肆宣传铁路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受理此案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为何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受理呢?令笔者产生了很大深思。

首先,法院为何不受理呢?相信大家都知道法院的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干涉的。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部门的审判机关,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法院,与铁路并无隶属关系。这样看来其中必然不存在什么包庇关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也不会受到舆论的左右,必然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公务,客观公正的做出判决。那铁路究竟有没有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浙江消保委反应的情况以及其未能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供符合有关起诉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起诉材料。由此可以看出遗失车票的毕竟只是少部分消费者,不能足以说明铁路部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

其次,铁路实行挂失补票合理吗?这就如同问银行卡丢了要补吗?省份证丢了要补吗?从铁路来说补票主要是防止部分旅客或黄牛钻空子,借机逃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根本上维护铁路的正常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的安全以及权益。从旅客来说,丢了车票挂失可以防止被他人冒用,避免自身财产损;另外挂失车票不一定就是财产损失,从铁路部门了解到,上车前车票丢失,得先挂失再补票,到站退票;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补票后原票找回的,可退票。笔者认为自己的东西就应当细心保管,车票是进出站乘车的重要凭证更应当细心保管,这既减少了自己的麻烦也降低了自身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对自身对铁路都是有利无害。

由此,笔者认为看事情应该辩证的看待,上海运输法院依法对浙江消保委起诉上海铁路局不予受理,反应了法院依法办案作出公正的决断。还反应了浙江消保委敢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都不同意,在“铁老大”面前敢于说不,让广大消费者为止敬佩。也反应了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大众化交通工具,旨在服务大众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权益。由此看来,不论是铁路总公司还是浙江消保委,还是广大公众们都在为铁路有一个安全方便合理的运输环境而努力,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个美好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