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新华网)
由浙江省消保委(以下简称:消保委)发起的“公益诉讼第一案”,在沸沸扬扬闹了一段时间后,终于落下了帷幕。消保委这种为消费者鸣不平的举动值得肯定,但细究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我们也会发现:消保委的这一善举其实既误导了公众,也沾上了哗众取宠的嫌疑。
首先,此次事件中消保委自身就缺乏一种“协议意识”。车票本质上是铁路部门和旅客之间达成的一份“协议”,“协议”里明确了彼此双方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出行是旅客理应享有的权利,更是铁路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要求旅客持票乘车是铁路部门的权利,也是旅客应尽的基本义务。个别旅客应一时疏忽而丢失车票,铁路部门采取先补票再退款的人性化方式确保旅客及时出行,这种想旅客所想,急旅客所急的善举,理应得到一致的“点赞”,而不是一味的“吐槽”!
其次,铁路部门要求先补票再退款恰恰是为了保障大多数旅客的合法权益。消保委为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要理由是铁路部门的采取的实名制购票乘车方式“有名无实”,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权益。其实,铁路部门现有的设备条件,确实无法实现实名制全程、全覆盖。如果要求铁路立即做到全程实名制,那么铁路部门就需要购置大量的技术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比如:采用人脸、指纹识别等技术),巨大的投资,势必会造成运营成本的提高。铁路作为市场化的企业,不得不考虑转嫁上涨的成本,增加旅客出行成本,造成票价上浮。所以采取先补票再退款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去杜绝部分旅客逃票或黄牛倒票,从根本上也是维护了大部分旅客的合法权益。
最后,消保委在无法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起诉铁路部门侵权,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完全符合情理、法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完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章程公事公办,并不会因为起诉者提起的是“公益诉讼”就可“亮绿灯”,行使了自己的职责权力,维护了法治制度,彰显了法律的正义。
任何带有服务性质的企业都不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只能在旅客利益、企业权益和公众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消保委想要为消费者鸣不平还希望能够去深思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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