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消法》实施后首例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浙江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诉上海市铁路局一案目前仍未被法院立案。笔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日前召开的消协受理公益诉讼研讨会上了解到,该案属于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理应在3日内立案。(2015年01月30日北京日报)
新年初开,一则“浙江省消保委把铁老大告上法庭”的消息在网上传开,引来不少网友热评。告状的缘由是: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浙江省消保委)要为消费者维权,认为“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要求上海铁路局停止执行。但从今天北京日报的新闻来看,法院至今没有受理。表面上看,消保委是在为平民说话,为公益出力,其实不然,他本想借新年之际,炒作舆论一把,没想到没做好“选题”。从报道的内容看,事情已经很明显,消保委的诉状不合法,所以法院没受理。
消保怎么会没做好“选题”?在他看来目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很多旅客都觉得这项规定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觉得既然已经实名制购票了,那么车票的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是捆绑在一起,丢失了车票,那购票信息应该还是在的,可以凭购票信息坐车,而不是要再重新挂失补一张车票。这个分析虽然看起来很有道理,其实不然。
什么是旅客?旅客的含义就是持有铁路有效乘车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而车票就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车票就是相当于铁路与铁路部门签订的运输合同,这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旅客丢失了“合同”,没有了坐车的凭证,就是没有了旅客的权利,还想要求铁路部门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且旅客买车票坐车与铁路是公平交易,这不存在谁违约的现象,而且铁路局也没有责任再给你出一次票或者随便让你上车。旅客也应该承担旅客自己的责任,这车票到了旅客手里就应该好好保管,因为旅客个人行为丢失了,就是旅客个人应该承担的。
铁路局有挂失补这一规定也是为旅客着想,这样旅客购买实名制车票后丢失车票时,可到车票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手续。新车票发售后,原来的车票就失效了,这就防止了一些没买车票的人捡到丢失的车票进站上车。而持新票的旅客乘车时,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对待“挂失补”车票的旅客,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到站退票的凭证。如果发现持原车票乘车的旅客时,应按已失效车票处理,按规定不收票款。而持“挂失补”车票的旅客,可凭着客运记录到到站退票,车站只是收取2元钱的退票费。这样旅客可以不用掏两次腰包,不用花两倍的价钱,只是花了2元钱的退票费。而且这也能为自己的过失负责,吸取了教训。
每个企业都是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更何况是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大众化交通工具,每天的客流量有几百万,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火车站、火车上不是乱了套?那么作为旅客的我们的安全如果能被保证?希望大家对铁路规章多一份理解与支持。
现在法院对此诉讼不立案,说明法院是很全面的看待了这次问题,严格按照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了这次问题,我们应该支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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