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消法》实施后首例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浙江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诉上海市铁路局一案目前仍未被法院立案。笔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日前召开的消协受理公益诉讼研讨会上了解到,该案属于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理应在3日内立案。(2015年01月30日北京日报)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所在。这虽然属于消保委的权利,但是对于这个案件而言,铁路行为是否真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恐怕不是消保委能够给出的有力证据,仅仅根据单方面的判断就对法院提出诉讼,并在网上大量炒作舆论,浙江省消保委的做法不仅缺乏理智,在法律上恐怕还缺少立案的依据。
维权行为与维权意识我们需要培养和鼓励,但是维权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你在“维权”的同时也是一种对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浙江省消保委积极为消费者维权的出发点的值得我们鼓励和赞扬的,但是对于部分“粗心”的消费者,若是不制定规则,只会让其更加马虎。
首先,就铁路而言,如果车票买与不买都一样;如果车票丢与不丢都一样,都无关紧要;如果没有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范和管理。还有谁会去自觉的排队买票;还有谁会去补票;还有谁还会去在意手中千辛万苦才买来的“纸片”。因此,铁路作为大型企业为了保障每天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消费者应该为自己的“粗心”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而不应该仅仅考虑自身利益,碰到事情就要去维权,理智维权。
再者,铁路进行补票是可以退票的,只收取两元手续费,消费者一切的情绪与怨言都是因为自己的“粗心”而引起的,归根究底是在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消费者,乃至消保委在进行维权的时候一定要切记理智维权,一切维权行为都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不说,还要反被追究因不正当、不合法的维权行为而带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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