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窦横穿清河附近一铁道线时,被途经此处的列车撞倒身亡。事发后,小窦父母遂将北京铁路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26万元。日前,北京铁路局运输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虽然北京铁路局在事故中并不承担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判决北京铁路局向窦先生夫妇赔偿16万余元。(1月20日,环球网)

此次涉及路外安全的铁路交通事故,是历次铁路交通事故的一个缩影,而在这起铁路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北京铁路局,被判罚赔偿原告16.2万元。在铁路交通事故中无责的北京铁路局,不仅没有被法院依法支持,反而被罚承担相应责任,这就不得不引人深思,作为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的企业,为何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却还要兼顾起社会承担的其他责任,这种哑巴吃黄连的窘境,值得社会民众共同探讨。

道德与法治的框架主导着社会的一切,为社会的稳定、团结、繁荣,传递着正能量。在以法制为社会体制的今天,依法治国,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为解决社会领里纠纷、经济贸易、利益维权等各领域提供着有法可依的公正秩序。纵然是基于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传统道德,即“人情味”,那也绝不能跨越法律的门槛。

从法律层面来讲,证据是主导案件诉讼胜败的关键,客观的事实所呈现的事实依据,让各方在天平的称中占据话语权。在此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明:事发时小丰在S2线清华园站至清河站间21公里195米处侵入铁路界限,列车司机在鸣笛示警的同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在制动过程中与小丰相撞。事发铁路线路为封闭的铁路线路,事发铁路线路周边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的义务。再者作为被告方,北京铁路局辩称为,死者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违法进入铁路区间的严重人身危险性,却置生命安全于不顾进入铁路区间,在正常运行的列车前,面向列车站在道心内,与制动过程中的列车相撞导致死亡。因此事故是由其个人原因造成,铁路方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况且为了保护铁路运输的安全,国务院专门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来捍卫铁路运输安全的神圣不受侵犯,例如《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之规定,擅自进入铁路区间,此次事故属于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身负事故全部责任。

不管是基于法律还是其他层次上面的原因,造成此次铁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完全归咎于原告方,这是法律层面上所决定的,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法院也作出了《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铁路方无事故责任。但最终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6.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个判决结果的出来,则是法律在向相对弱势的群体倾斜天平杠杆,那么假使再一次出现铁路路外交通事故,究竟来怎么来权衡远高于被告的利益呢?

道德与法制的权衡,让法律无暇兼顾到铁路运输企业的利益,怎样既能补偿受害方,又能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则需要全社会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不能总是让为民的企业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