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火车票被查获,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依法给予该男子行政罚款200元处罚。1月2日上午,旅客彭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12306网站上购买火车票时,提示行程冲突不能购票,而自己近期并未购票,便意识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于是就近到京山火车站派出所举报。

旅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被罚200元,自2015年春运“铁总”实施售、购票新政以来,这是铁路警方开具的第一张罚单。缘何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致使他人无法购买火车票的利害关系,这还要从铁路售票新政说起。在先前,任何一位旅客都可以凭有效的证件去购买除同一列车之外的任何时间和车次的火车票,这一点在2015年春运囤票大战中暴露无遗,其中最为代表的当属上海一对白领夫妇,为买到回老家哈尔滨的车票,每天都在抢票,而且累计达到20余张。延长火车票预售期及开车前15天之前的火车票退票免收退票费的目的,意在倡导社会民众合理安排出行计划,有针对性的选择出行的方式,而绝非是让部分人群占用公众铁路运输资源,让原本就紧俏的火车票陷入囤票无票可买的窘境。就是鉴于杜绝囤票行为,还民众公平、公正的购票环境,“铁总”将暴露出来的问题,用购票形成冲突的方法来解决,但凡是在车票到达的规定的运行时间内,本列车旅客不得在购买其他列车的车票,最直接、有力的回击了囤票行为,不断完善了售票的体制。所以旅客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买车票,将使他人无法购买相关的火车票,破坏了铁路旅客运输秩序。

再者,旅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被罚款200元的处罚,到底是不是铁路部门在小题大做、虚张声势?倘使无法律条文来约束与惩罚此行径,那么就没有什么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温馨出行可言了。无规矩不成方圆。在铁路运输安全领域,国务院专门下发法律条例,以此来维护铁路运输的安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可见,不管是政府,还是铁路运输企业,在火车票实名制面前,都是绝对一致来维护旅客和铁路运输安全与稳定的。而且对这位旅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所作出的处罚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采用下限而非上限,意在是向这种不法行径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