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昨日发布“诚信乘车”提示,今后持伪造票证乘车的旅客,以及恶意买短坐长、无票乘车等坐“霸王车”行为,都将被记入“北京铁路局乘车诚信管理系统”,补齐票款或票价差额并追加50%的罚款。(11月3日 北京日报)

坐“霸王车”?大家都知道是占便宜、不讲诚信的行为。但是,乘坐火车持伪造、涂改、过期车票或伪造乘车减价凭证;直接无票乘车、买短程票坐长途车,甚至借用他人乘车证件等现象却屡禁不止。有些人对此不但见怪不怪、还跟风效仿。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大多数人错误地认为,铁路家大业大,相比于一列普通列车千人的载客量,伪造票证乘车者只是少数,不会对“铁龙”造不成什么影响。

真的是这样吗?铁路因其本身具有的公益性,票价本来就不高。短途廉价火车票更是不胜枚举。史上最便宜的火车票:6026次列车九江——小池口票价仅1元,跨江西湖北两省;D3213次列车南京南——江宁,8分钟到站,二等座仅要6元,比打车划算多了。奇怪的是:火车票越廉价,逃票的人反而越多,越不以为然,把伪造票证乘火车看成一个无关紧要、微不足道的恶作剧、小伎俩、小问题。且不论铁路损失有多大,对伪造票证者个人而言,也是得不偿失,因为他们的一只脚已经触碰到了诚信以及法律的底线。

火车提供客运服务,乘客支付货币,双方之间的交易是一种契约行为,如果乘客伪造票证等,就是以欺诈手段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乘客伪造票证等不仅违反了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伤害了铁路总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污损了公交文明,破坏了公交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它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显然,故意伪造票证情况严重的,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国时期刘备在临终时嘱咐儿子刘禅:“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乘坐“霸王车”,不管是被逮个正着补票罚款还是侥幸得逞,都是共建文明社会的一道丑陋尴尬的风景,将人们支离破碎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暴露无遗。无论是谁,乘车每捡一次便宜,都丢失了一份诚信和法治意识,都矮化了自己的人格,都给自己留下了道德污点。

伪造过票证的人们金盆洗手,没伪造过票证的人们以此为戒,每一个人都应该“从我做起”,从每一次乘车做起,自觉购票乘车,并做到相互监督和提示;公安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伪造票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责任;铁路总公司要加大力气为乘客购票提供更多方便,并全面做好文明乘车的宣传,从源头堵住乘客伪造票证的现象。(杨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