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铁路总公司宣布退票费上涨至票面价20%。律师董正伟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遭拒,国家铁路局答复称这不属于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近日,经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国家铁路局败诉,被判应对原告公开这份政府信息。但铁路局仍拒绝,并称这事不归我们管!(9月11日《北京青年报》

近日这则新闻又将铁路推到舆论的风口,用经济惩罚手段促使旅客合理规划行程、掌握退票时间是一种办法,也是铁路的无奈之举。据笔者了解,自2013年春运前,铁路部门实行了网络、电话订票预售期提前到20天,窗口售票提前到18天的新售票时间,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旅客购票,但退票率也大幅上涨。而且,越是火车票紧张难买的时候,退票的越多,这就给其他没买上票的旅客以及铁路部门也的确带来了不少困扰。一边是一票难求无法进站上车,一边是临时退票造成列车空坐。

 据2013年统计,1月1日至7月15日,全国铁路日均退票量同比增加77.6%。暑运前期日均退票量是日常退票量的2倍,同比增长50.4%;春运期间日均退票量是日常退票量的3倍,同比增长110%。特别是退票时间集中在开车前24小时以内。在开车前24小时以内退票的比例为73.5%,24至48小时退票的比例为11.7%,48小时以上退票的比例为14.8%。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多是旅客同时预订了不同时间和车次、席别的车票,等到临走才退掉多订的车票。这样就增加了这类车票发售的难度,造成了铁路运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临开车前才退票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这不仅给铁路部门带来了很多损失,也给其他更多买不到票的旅客带来了困扰。

笔者作为一名普通乘客,也经常遭遇火车票难买的囧态,于是寄希望在不同时间刷新网页,期待退票,也的确曾捡到过大便宜。而对于那些不会网上购票,只能在窗口排队买票的老百姓,只能是望眼兴叹和无可奈何了。我不是律师,做为一个知法懂法的普通公民,我认为车票就是铁路与旅客签订合同的证明,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车票既是格式合同,也是向全社会的公开要约,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法人有权力修改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旅客购票就意味着承认这一要约的条款,退票则意味着旅客单方面毁约,承担一定的赔偿理所应当!这才是公平,对全社会的公平!也是铁路运输企业所需要的公平!更是买不到票的旅客所需要的公平!

     事实证明,让旅客承担一定的毁约风险,旅客就会在安排行程时更加慎重,减少不必要的退票行为,提高上座率,提高铁路的运输效率,节约社会总体物流成本。退票费在航空、公路、海运等多种运输企业都是存在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存在霸王条款。车畅其行,人畅其途是所有运输行业的目标。原有的退票机制下由于退票费用低,旅客在安排行程时过于随意,一有变故随即退票。特别是在高峰期,这样的行为集中起来,一方面造成大量旅客买不到票,另一方面是客运能力因旅客低成本的退票行为而大量闲置,铁路运输企业因为退票行为而不得不看着客流开空车,既错过高峰运量又没有收入,那些没买上票没坐上车的旅客难免怨声载道!这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用这种经济手段让旅客买票时更谨慎、降低退票率也是铁路的无奈之举。

阶梯退票新政的实施是铁路为满足更多旅客需求的无奈之举,这大大加快了车票的周转,为旅客出行提供了更多方便。对于那些同时预定了不同时间、车次的车票,等到临走时再做出决定退掉多余车票的旅客,亦是一个约束,阶梯退票新政的推出意在引导旅客计划变动后提前退票,释放手中的票源,加快车票周转,从而方便其他旅客购票。

做为公民,我们支持铁路!做为旅客,我们期待铁路更多的改革,彻底解决旅客一票难求的困境,让囧途变通畅!(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