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前,笔者在网上曾看到这样一篇报道:6月22日上午9时许,一对年轻夫妻手持从假证贩子手中购买的假《残疾军人证》,来到沈阳北站南售票处,购买了两张沈阳北至长春的半价高铁火车票,共“省下”了140余元。谁知就在二人即将离开售票处时,却被沈阳北站派出所的两名执勤民警叫住。经盘查,民警发现这二人涉嫌使用伪造证件购票,遂将其带到派出所进一步审查。最终的处理结果是:沈阳铁路公安处依法收缴了两名违法行为人使用的两本伪造证件,并追缴其已购买的两张半价车票,依法给予二人行政拘留处罚。
一直以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就有这样一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人民警察凭“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车票和附加票。
按理说铁路部门专门针对伤残军人所量身定制的这项规定,是企业社会公益性的一种展示形式,应该得到全社会的赞许。但没想到就因为这其中的利益驱使,使一些经常乘车的人打起了办假证享受半票为自己省钱的歪主意。需求量的增多自然就让假证有了市场,就为假证贩子提供了更多的“商机”。
一边是违法人员在利用铁路部门的制度和规定大肆赚取不义之财,一边是使用假证的旅客在享受打折车票的同时却享受不打折的服务,这不仅让铁路部门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更侵犯了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的合法权益。
省钱不能去以身试法,不能去投机取巧,不能靠非法手段。如果把省钱看作是节约的一种方式,笔者倒是认为勤俭节约是为了杜绝浪费,是为了培养一个人良好的习惯,是为了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有意义的地方,是为了增添生活中的更多乐趣……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项规定:持假证件获取不当利益和优待的行为涉嫌欺诈。若以假证件扰乱社会秩序,将受到治安处罚。若以假证件骗取他人财物,达到一定金额,则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发现有人持假证件牟取不当利益,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
假如生活中到处都能见到遵纪守法的好市民,相信这个社会将会更加健康、和谐、文明。(文/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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