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火车赶会场,列车却晚点8小时,两乘客就此状告铁路部门要求赔偿损失百余元。昨日(4月1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院二审公开宣判,认定铁路部门已尽告知义务,而乘客已被告知晚点仍未退票或改签,其索赔不符合法律规定,遂终审判定驳回乘客诉求,维持一审原判。
2012年11月21日晚,广州市民梁某媚等两人欲乘坐T38次列车,出发前往武昌参加次日召开的会议。但原定23:53发车时间却推迟至次日上午7:45,到达武汉的时间也因此延后了约8小时。返穗后两人认为,在购票后,她们与广深公司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后者未依照车票约定按时将乘客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候车中,广深公司和车站未告知其具体明确的晚点时间,也未安排食宿,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广深公司赔偿餐饮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分别为185元及125元。
对于大面积晚点和晚点时间过长,广深公司答复当时由于受湖南省株洲地区施工任务的影响,T38次列车到达广州站时已晚点10个多小时。在原告检票时,检票员已于第一时间将火车将晚点5小时以上的信息告知,并提醒她们可退票或改签其他车次,但对方仍决定继续乘坐原列车到达目的地。同时,车站电子屏幕上也打出了该车“因故晚点,时间未定”的明显提示。
所以来说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向广深公司购买车票乘坐火车,双方建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她们在候车前已被告知列车晚点,且在5个小时以上,可依法全额退票或改乘其他列车。而两人决定继续乘坐原列车的行为,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据此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有道理和合理的。
笔者认定在这件因晚点而起诉铁路部门是没有一点道理的。对于非铁路运输方的责任而影响出行,是可以理解和支持,我们也看到当时铁路部门已在最大范围内尽了告知义务,同时铁路也积极采取措施(将火车出发前的整理准备工作比正常标准压缩了2小时35分);而乘客已被告知晚点仍未退票或改签,一意孤行,在心里不舒畅的时候,再回头来索赔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形打了自己的嘴巴。(屈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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