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铁路新闻 > 铁路评论

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违反《合同法》吗?

2014-01-24 10:12:14来源:用户投稿作者:张宇

广州市民雷闯和其朋友因买到的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予以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1月23日新浪新闻网)

公民遇到法律问题能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反映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进步。但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是否违法却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需理性分析。

据报道称,雷闯和朋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进行的起诉。我们首先来看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显然铁路不违反以上法律规定。雷闯和朋友在购票时是知道自己购买的车票是无座票的,且与座位票同价,不存在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情况;购买与座位票同价的无座车票是其自愿的行为和真实意思的反映,不存在铁路方的欺诈、胁迫其购买的情况。

我们再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此法条的本意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候,经营者不能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使经营者这样做了,消费者签字了,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在此案中,我们也不难看出铁路不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旅客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而且铁路运输合同对有、无座旅客出现的责任伤害赔偿规定都是一样的,也不存在免除、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情形。

订立合同的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签约自由,履行合同诚实守信。《合同法》总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旅客购买了车票,即与铁路订立了运输合同,购买无座票表明旅客在订立合同时已同意无座条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又提出异议,不符合契约精神。

铁路自改组成立铁路总公司以来,在服务旅客方面不断推陈出新,在今年春运中,铁路又提出了为旅客提供“安全出行、方便出行、温馨出行”的工作目标.我们看到铁路在走向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不断在努力和前进,但毕竟运力有限,特别是在春运等繁忙运输时期,运能和需求矛盾仍十分突出,我们应对铁路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共创和谐社会。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铁路资讯

铁路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