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即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条例确立了召回制度,要求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9月7日 中文国际)
一部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即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条例不但消除了原法规存在三大缺陷:缺乏对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缺乏对高速铁路的针对性规定、不符合铁路政企分开和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而且确立了一项新的制度——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要求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对于国民经济大动脉的铁路来说,运输安全始终是永恒的主题。安全出了事,轻则影响铁路一方运输秩序,重则伤财害命。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可以说有很多种,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当然还有设备设施因素。而设备设施对安全来说,显然具有“先天性”。召回制度的实施,铁路运输安全能否告别“先天不良”呢?
首先,召回制度是一种超前防范措施。任何一种伪劣产品,哪怕是带有一定缺陷的次品,投入生产使用后,对运输安全来说,都是一种隐患,经不起时间和力量的考验,会直接造成事故的发生。召回制度就是提前发现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质量问题,让影响、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不良设备设施及时“退场”,超前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其次,召回制度能起到警示、促进作用。对于铁路运输设备设施的制造者来说,产品保量供给不再是最后的“答卷”,相对“保量”而言,“保质”更重要。以前,因为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是“就事论事”,相关责任单位只是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就能了事。召回制度的实施,显然告别了“光赔偿”这种单一的惩罚手段。铁路对设备设施的需求量庞大,任何一种产品,哪怕是一个零部件出现问题被召回,都绝不是一个小数字,这种损失和代价可能是“赔偿”的十倍,甚至上百倍。在这种情况下,相信任何一家产品制造商都不愿、也不敢冒质量之大不韪,而是汲取先前或其他单位的教训,立足“质”字,做好、做精自己的产品,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更可靠的、更精进的设备设施产品。
笔者认为:召回制度的实施,既能对铁路运输安全超前防范,更能促进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同时能治愈铁路运输安全“先天不良”的“顽疾”,让铁路这个国民经济大动脉拥有更新鲜的血液和更健壮的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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