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G79次高铁列车发生停电故障,乘客被困在高温的车厢内两个小时,并导致列车晚点;8月20日,因胶济铁路客远专线即墨至城阳间下行发生线路故障,导致多趟途径该线路的高铁列车再次出现大面积晚点。
针对最近发生的几起高铁晚点事件,铁路方面均对乘客进行致歉,但并未回应一些乘客提出的晚点赔偿诉求,这引起了网络上的热烈讨论,一些法律人士纷纷发声,呼吁高铁晚点赔偿入法。
乘客若是买了车票但因故没赶上火车,就要自行承担损失,而列车晚点打乱了乘客的出行计划,影响乘客的工作进程,甚至可能造成乘客的经济损失,却没有相应的赔偿措施,这的确有失公允,不符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在人民素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完善的今天,民众热切关注这一话题,就“应急机制”、“行业惯例”、“旅客权益”等方面展开讨论,“高铁晚点赔偿入法”呼声很大。
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铁路自身发展来看,建立晚点赔偿机制都意义重大。但“高铁晚点赔偿入法”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冷静下来,理性思考,徐徐图之。
首先,如何界定因列车晚点造成的损失?
乘客受了损失,理应进行补偿,但因高铁晚点造成的影响行程、耽误工作等事件难以证明具体损失,如何用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界定乘客的损失,并按照规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补偿,这是首要解决的难题。
如何界定损失的标准需要社会各界的深度讨论。一旦操之过急,难免会有投机倒把者在这上面下文章,给铁路和乘客的利益带来损害。
其次,如何进行晚点责任认定?
火车晚点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人为因素,也有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影响等因素,甚至可能就是因为旅客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的,缺乏科学合理的归责体系。责任认定的不确定导致列车晚点的相关主体相互推诿,无法及时反馈信息、处理问题,更加剧了旅客和铁路之间的矛盾。
界定了损失,认定了责任之后,又该如何赔偿?
将航空业本就不是尽善尽美的晚点赔偿机制拿来与铁路类比,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国外的火车晚点赔偿机制也是基于当地社会情况所设计,单是火车票种就与我国大相径庭,更不能照搬照抄。
当晚点事故发生,给旅客造成损失之后,如何赔偿,赔偿多少,是赔偿现金还是以其他形式补偿,单赔偿票价还是赔偿连带损失,这就成为又一难题。
所以,“高铁晚点赔偿”虽然是大势所趋,但也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失之理性。应当从容面对,缓缓图之,才能更好的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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