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夏时报》报道,国家铁路局正在推进《铁路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铁路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铁路法》修订的基本框架已经成型,正在抓紧完善修订草案。(华夏时报 11月22日)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的提升,消费者应该有权利享有自身的利益。老的《铁路法》却有很多不详尽之处,已经跟不上铁路迅速发展的脚步,所以此次修订《铁路法》势在必行。

俗话说时间就是金钱,所以此次修订《铁路法》是否把火车晚点赔偿纳入其中,更是引起的大家的热议。在今年4月份因Z38次列车在京广线孝感-信阳区段发生设备故障,导致昨日Z38次在内的8趟列车晚点。乘坐Z162次列车的闫女士表示,因为晚点她延误了工作,但她向铁路部门申请赔偿遭到拒绝。现在人们可谓是分秒必争,在出行的过程中,遇到堵车、火车飞机晚点等情况都有可能给人带来直接的损失,看似晚点赔偿,就显得合情了。但只要火车晚点就赔偿,是否合理呢?

其实铁路部门不如借鉴一下国内外航空飞机晚点赔偿的办法,国内如果因为航空公司的原因让航班晚点3小时以上,旅客可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欧盟的法规规定,如取消航班和长时间延误,旅客有权获得航空公司的金额赔付:1500公里以内的航程支付250欧元,1500公里至3500公里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以上为600欧元。

但火车和飞机不同,相对于航空在天气恶劣的条件不能飞行的情况,铁路仍然在运行,为了保证安全,不得已造成晚点可以理解,如果非要把“晚点赔偿”纳入法规,消费者维权更应从实际出发,不能一概而论。 笔者认为,铁路部门也应结合自身特点,把新《铁路法》制定的更加人性化,更加合情合理,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公开透明力度,以“方便、温馨、和谐”出行为基础,让旅客遇到各类情况有法可循、有法可依。(黄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