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陈绘衣在乘坐火车时不慎丢失车票,被当即要求补票,陈绘衣出示购票短信、票据照片、身份证等凭据,证明自己已购过票。不过,她的这些努力,依然没能“打动”铁路工作人员,在对方的坚持下,陈绘衣全价补了票。随后,她与同学用一纸诉状,将昆明铁路局告上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新浪财经2015年10月19日)
近来“女大学生因不满丢失车票要求补全票而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这一新闻已近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从事件发生到现在已有一段时间,我也看了很多新闻报道。我觉得既然已经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那么我们首先就要用平等的眼光来看待双方。在一些新闻报道中经常强调一些“大学生”、“支教女生”、“铁老大”、“霸王条款”等站队化的词语。这就很容易诱导公众的看法。在法理的框架内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不带感情色彩,将其双方放在平等的地位。因为在合同法的意义上交易双方的义务是平等的。只有以平等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我们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答案。
曹林老师对此事件提出了“丢失车票补全票符合最小防范成本原则”的观点我觉得很有道理。他在文章中讲到:“相比乘客自己保管好车票所要付出的成本,防范因此导致逃票的管理成本高很多,所以应由乘客承担责任,这符合法律上的“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相比铁路部门不断查证车票去防范那些“拿别人的票冒充”进行逃票,乘客自己保管好车票从而防范被冒用的成本最小――那么,以“丢票补全票”的方式让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车票,就是正义的。并不是说铁路部门不应该为乘客着想,也不是说铁路不应付出管理成本,而是说遵守“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让承担责任成本最小的人去承担责任。如果保管好自己的票,不会引发接下来的各种问题。”而且,据我所知铁路部门对与丢失车票要补票并非一刀切。当你车票丢失挂失补后到列车上找车长,并经车长证实旅行中你的座位是使用正常则其会开具一份客运记录在你到站后和后补车票一起作为退票的凭证。
有人会说购票后有“短信息”、“邮件”、“购票记录”等信息。都可以做为乘车凭证。而我想说,这种观点的出发点就是错的。运输合同的凭证需要的就是唯一性。在取票前身份证中的信息就是唯一的凭证;在取票后车票就是唯一的凭证。设想一下如果这些信息都可以作为乘车凭证那么如果甲买了一张a到c的车票,乙买了一张a到b的车票。俩人在车上后甲把自己的车票给乙,而甲则使用自己的购票信息。那这样不是就很容易就逃票了吗?那这样有谁会去买票,最后侵犯的是所有人的利益!
“丢失车票补全票”看似有些不近人情,但实际上是最节省社会资源最合理的规定了。总而言之,丢失车票毕竟是自己的责任。而保管好自己的车票也是旅客应尽的义务。在我们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是否也要思考:我们的义务我们已经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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