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遭遇过火车票不慎遗失的情况,最后大多只能选择补票。浙江大学一学生不满于“二次购票”,以一纸诉状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

此事一出,引发网民关注与评论。对于“实名买的票丢了是否仍要补?”的问题,多数网民认为,实名购票记录足以作为乘车凭证。

很多人可能有点不理解了,既然已经实行了火车票实名制,为什么还要依托于纸质火车票?

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之前,旅客丢失车票需要重新购票才能乘车,丢失车票的经济损失由旅客自己承担。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后,铁路部门推出了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即旅客先办理补票、进站乘车,经核实丢失车票使用情况后,到站再退回补票款。

从目前来看,车票仍然是购票的唯一凭证。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也就是说,虽然铁路部门目前已实行实名购票,并留有相关电子购票凭证,但这并不等于电子车票。目前除高铁可未换纸质车票上车外,纸质车票仍是铁路部门和乘客运输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明,购票短信不能代替纸质车票。

众所周知,铁路乘客密集,要做到在旅行全过程中逐一核验旅客身份信息,不仅非常困难,而且会给旅客出行带来不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实行挂失补办措施,既能解决旅客丢失车票后的进站乘车问题,也能有效防范恶意逃票行为。

至此,有人会纳闷,照你这么说浙大学生的“二次购票”,谁给其买单?铁路部门就没错了呗?其实,这件事根本就没有对错。从法规上来讲,依规办事,铁路部门这么做并没有什么过错;但是从服务品质上讲,“二次购票”确实存在弊端,给旅客带来了诸多不便。显然,旧的法规在互联网+的引擎推动下,有的法规多少有点“体力不支”了,所以,为了旅客的出行方便,铁路部门也该对“二次购票”的规定“动动手脚”了。(刘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