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大学学生小陈因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被铁路部门要求补票,因个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继而起诉昆明铁路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此事之所以能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当然还在于其新闻的轰动性,在此与之前就有雷闯等人壮告铁路部门站票价格不合理的相关报道。正因为铁路出行与我们的工作生活越来越紧密,所以但凡有涉及到铁路服务的方方面面自然就少不了民众的围观。
以笔者看来,事件的焦点在于铁路相关规定的“法”与乘客小陈认为的“理”之间,是否可以互通?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近些年来,火车票实名制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黄牛党”的猖獗,保护了旅客应有的合法权利。基于网上实名制火车票购买的相关规程,个人在购买过程中必然会留下相关购买信息,这是网上购票系统的操作流程使然。它使旅客可以清晰明白的确认车票是否已经购买,随后就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换取车票从而进站上车。 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根据铁路行车相关规定:车票是铁路部门认可旅客合法乘坐火车的唯一凭证。除此之外其他凭据只是作为一定情形下的特别对待,并无法律上的认可效应。所以,当乘客小陈因自身原因出现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在面对铁路工作人员查验车票想通过展示网上购票截图来等同于车票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只能间接推断有一定的“理”。
不可否认,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民个人法制意识的提高,维护个人权益的相关诉讼常见于坊间报道。但其中也夹杂者出现一些以个人为出发点的利己主义倾向。 比方说铁路就经常“中枪”。实名制车票作为旅客乘车的法理依据无可改变,丢失自然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就直接的就是需要补交票款。站在旅客个人角度对所谓的“二次购票”自感委屈。但从维护铁路安全的大方向上出发,实名制车票的严格比对查验绝对无可厚非。要求铁路部门承认购票截图等同于车票本身,是主观上的想当然。即便退一步讲,铁路部门本着体谅旅客的协商情形下给予特殊对待,也绝不能就此认为此类行为的通融性。更何况铁路对此情形也有专门的对策,那就是到站后可凭车票进行退款事宜。这在笔者看来,措施合情合理,没有什么可争议之处。
对于时下一些个人挑战诸如铁路等公共部门的诉讼案例,舆论的倾向有些盲目甚至偏激。因为这些案例的出发点多以维护个人方便为目的,并不考虑公共部门由此要承担的安全压力。出现问题后,个人大可溜之大吉,管理部门就将成为众矢之的。如果以尊重所谓个人意愿而对规则进行变通执行,那么最终受害的将是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新闻媒体和舆论切不可为了博得眼球获得围观,而偏离对事件的公正评议,那样只会将事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引越远。(李永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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