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铁路部门遇到:甲买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车票交给乙,乙凭车票进站乘车,甲购票记录进站乘车。铁路部门推出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旅客先办理补票、进站乘车,核实丢失车票使用情况后,到站再退回补票款。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前两天浙江学生小陈在丢失车票后向列车长出示相关购票证件却仍然被要求补票的事情轰动了整个网络,引起了人们关于铁路部门一系列的讨论,笔者无意去评价这件事里面究竟是谁对谁错,因为法律会给与公正的判决,笔者在意的是事情发展的这样的局面,乘客和铁路部门之间的沟通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
对于丢失后补办火车票票的相关手续,笔者也不甚了解,于是乎求助了一下万能的百度:旅客购票后,乘车前未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或者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在列车上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在列车上,应主动向列车长声明,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按道理说,小陈遇到的这个事情应该就不算个事请,白纸黑字,明文规定的东西按步骤走就可以了。再说票据丢失之后经过一定程序进行补办也是理所应当,但为什么事情发展到最后的结果确是一纸诉状,对簿公堂?
在生活工作学习的各个领域,人们针对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制做了相关的制度或者规定,一些特别需要准守的准则我们把他升级成法律,目的不是为了别的,知识为了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让人们更加方便的生活,但是特殊情况下规定制度有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严格准守规定制度并没有错,但是在合理的情况下,给予一些适当的、方便乘客的帮助是不是更能体现出铁路部门“旅客至上”的服务理念与“助人为本、助人为乐”的人文关怀?在这里,笔者希望,铁路部门在处理特殊问题的时候多一些温和,别让争执成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曹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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