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审议国务院关于铁路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对于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集中修改。经修改,拟放开铁路、邮政等领域的竞争性价格和下放定价权等事项。(4月21日 京华时报)

现行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和包裹运价率、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即国家定价这只“看得见的手”决定着铁路领域价格走向。草案对上述条款做了修改,开放了铁路领域竞争性价格,这意味着继2014年铁路货运价格首次放开后,客运价格也将获首次放开。

价格领域的放开对铁路部门来说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长期以来,政府调控在铁路定价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草案修改后,将凸显价格规律的作用,达到政府与市场“两个作用”的统一。如何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是铁路部门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

一是价格放开意味着铁路市场化改革步入实质阶段,以往的探索性的“试水”措施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变成真枪实战。政府调控主导下的“铁老大”不受价格规律束缚多年,导致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这“两轮”的驱动力差距明显。市场参数僵硬,市场机制就无法正常发挥调控作用,只有二者并驾齐驱,才能使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转。

二是“走哪条路、怎么走”的问题亟待解决。价格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铁路部门从价格下手,正是点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坎上。货运价格放开、高铁动卧季节性调价等种种举措已经发出了信号,此次草案修改更是明确了方向。大规模引入包括竞争风险、供求机制在内的市场机制,让各种市场参数进入市场,重视旅客需求,准确把握市场供需,才能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价格放开并不是否定政府调控的作用,而通过科学有效地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把选择权和决定权还给铁路部门本身,迫使其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进行改革,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政府调控在铁路价格放开的过程中仍具有重要作用,价格放开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加强价格监测,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

铁路部门市场化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只有持续激发市场活力,科学有效的行业监管并行,才能真正实现脱胎换骨,逐步实现改革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