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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上受伤,应该谁买单?

2015-03-14 12:45:03来源:用户投稿作者: 高明洁

  2014年9月9日,旅客王见元和妻子从镇江乘坐上海至兰州T116次列车。旅途中,手指被另一名上卫生间的旅客压伤,入院医疗花费三千多元。事后,乘客认为铁路局应对运输过程中,给旅客造成人身或财产权利承担责任,故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2015年3月9日,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旅客述求,判旅客败诉。

      一时间,各媒体、网站对此事的报道可谓铺天盖地。网友们也众说纷纭。那么,列车上受伤,应该谁买单?

      其实,旅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受伤赔偿,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列车上受伤,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赔偿机制。如果旅客受伤,是铁路责任,包括列车工作人员不作为或处置不妥,造成旅客伤害,是铁路赔偿。

       如果是旅客自身原因,如本身的疾病,或是不注意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等,因自己的疏忽,造成自身的人身伤害,那么就应该旅客自己负责,如果是第三方【另外的旅客】造成的人身伤害,就是由第三方负责赔偿。

       从此事的经过来看,旅客受伤,在列车医务室包扎伤口,到后来列车长对事故经过做笔录、拍照。最后建议王见元在蚌埠站下车治疗。几个步骤来看,铁路的处置是得当的。

       我们再看看旅客自己的应对。兰州铁路局出示了一份王见元受伤后的情况记录,载明王见元在受伤后不愿在蚌埠下车,理由是地形不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也不愿寻找夹伤自己的乘客,并声明后果自负,并签字认可。这点就暴露出他的失误。既然是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就应该立即找到第三方,追究第三方的责任。当时,在列车这个有限的空间里,是笃定能办到的。

        而不能因为事后医药费得不到报销时,一味强调铁路部门的责任。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有弱者的思维,也有推卸自身失误之嫌。

        那么,民众在看待此事时,应该理智冷静地考虑,就事论事。把个人的情感和法律的规定及企业的权力、利益区分开来看。摒弃以往“本位角度”来考虑和思维的习惯,把企业与个人放在强势和弱势的对立面上,一味地对企业苛责甚至谩骂。

         在公共问题的讨论中,我们要避免脱离问题本身而泛道德化的倾向。回归问题本身,让讨论回到理性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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