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龙岩市民丘建东在乘坐动车抵达浙江温州南站后不慎遗失了动车票,因无法出站被要求需重新购票方可离开。丘建东认为实行实名制购票后,车站凭身份证即可查验消费者是否已经购票,不应再要求消费者重新购票。为此,丘建东一纸诉状寄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3月5日 《东南快报》)

众所周知,出门乘坐任何交通工具,我们都需要购买相应的车票,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而这些票据的作用就证明客运合同的唯一凭证。无论哪一种运输方式,旅客均须凭有效客票才能乘车、上船或登机,除特别情形外,不能无票乘车、上船、登机。可是当我们大意的将自己的这唯一的凭据遗失时,谁将为大意买单呢?

龙岩乘客丘建东认为铁路局没有事先告知乘客可以不取票,采用在闸机上自动识别二代身份证的方式办理进出站手续,涉嫌对丢失车票乘客故意隐瞒刷身份证进出站事项。说出对乘客隐瞒刷身份证进出站这一项“罪名”,笔者表示不认同。首先,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规定,丢失实名车票消费者需另行购票。该项规定也明确的指出,如果乘客已经取票那么铁路系统内就不再保存乘客购票的信息了,乘客遗失车票需重新购票,如果乘客没有取票,而是凭身份证进站,那么出站时也可凭身份证出站。实行该项规定是考虑到有乘客用他人身份证购票后,将车票让给他人,而自己则凭购票短信乘坐动车。

若出现有乘客贪小便宜实行一票两用这样的情况那才是欺骗隐瞒。其次,《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累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入可以拒绝运输。”无论乘客乘坐哪样的交通工具都应遵守规章制度。

最后,既然乘客知道自己要乘车,知道车票的重要性,为什么要疏于保管呢?不可置疑的是就算事圣人也会有马虎做错事的事,更何况是身为平凡人的我们呢?可是,我们自己的疏忽导致的后果为什么要别人来买单呢?我们是不是应该先反思是我们自己的问题?

长久以来,铁路部门也是在不断改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以乘客利益出发,争取做到最大限度为旅客创造和谐温馨的乘车环境。作为文明乘客,我们有权利对他们进行监督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相互理解,相互改进才是大家共同进步的最好方式。(危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