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过去一个月之后,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杭州网)
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一事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浙江省消保委起诉上海铁路局关于“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行为违反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言论乍一听貌似是为公众利益站出来说了话,其实深挖根源却在无形中误导了公众,犯了以偏概全的“低级错误”。此言论一出立刻夺得众人眼球,让人不得不怀疑这场打着“公益”招牌的诉讼是浙江消保委的是一种“自我炒作”行为。
旅客乘车买票,铁路为旅客提供出行,一张薄薄的车票联系了二者,也默契地成为“一纸合约”。那么有权利就有义务,铁路的权力在于旅客出行必须持车票乘车,义务在于保证持车票旅客的出行。不难看出,前提在于持车票。那么旅客呢?旅客在享受铁路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应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车票呢?如果因为个人原因丢失了车票,就等于将合约丢失,后果不言而喻。
也许有人会提出,车票又不是银行卡,即使丢了也又不能造成多大的后果。如果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车票上的二维码与身份证一样,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如果车票丢失,就等于个人信息遗失,还有人会觉得车票可以随意丢弃吗?再试想,如果车票丢失,被黄牛捡到,可能会被转卖出去,那么可能出现“一座两主”的尴尬局面,双方损失,黄牛得利,所以铁路要求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需另行购票的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
那么铁路方面呢?确实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吗?据笔者了解,按照铁路现行实名制车票丢失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果旅客在上车前丢失车票,可以先挂失再补票,如果期间没有出现异常,也就是“一座两主”等异常情况没有出现,到站后24小时内可以退票。也不难看出,这补票的钱相当于押金,抵押了“个人良心”,如果没有这道“坎”,让黄牛趁虚而入,那无疑会让更多旅客成为“受害者”,乘车秩序也会得到破坏。如果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或补办车票的乘客,那么又有什么好担心的呢?到站以后按规定手续退票,定然不会有什么损失。如果是通过黄牛这可颗“定时炸弹”买票,后果可就不好说了。
浙江省消保委的出发点也许本想为“公众”谋利益,但是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偏概全、误导舆论的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要为全体旅客的出行考虑,不能只顾及那一小部分的人而乱了方寸。铁路方面要积极完善退票制度,让更多的消费者受益。相信随着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旅客可以公平权衡心里那杆“称”,莫让炒作蒙蔽了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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