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在提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过去一个月后,浙江省消保委终于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该案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不予受理。浙江省消保委已于当天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1月31日网易新闻)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承担着巨大的风险特别是来自舆论的压力。笔者注意到,在此次事件中,浙江省消保委始终占据着主动,巧妙的通过各种媒体传递自身的以及法律人士的意见,在舆论上形成了铁路法院必须受理此案的声势。铁路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承担着一定的与舆论相悖的风险。

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接诉后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向浙江省消保委发出《补充材料通知》,要求浙江省消保委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经过长达1个月的审查,以“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为由,裁定此案“不予受理”,足以看出法院对此案的裁定相当谨慎,是经过反复审查和论证的。毕竟,对于这样一起被媒体誉为“中国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被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果稍有不慎,其影响都将是巨大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这是针对我国近年来日趋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以及司法受到多种外界因素干扰,而提出的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舆论监督和独立司法的关系,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必须要处理好的一个重要关系,近年来的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浙江金华吴俊东案等案件就有很多教训。价值判断不等于事实判断,舆论反应不代表事实真相。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顶住舆论压力,敢于担当风险,依法独立依据证据和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这种作风应予充分肯定,这种勇气和严谨态度难能可贵。

针对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浙江省消保委迅速采取了行动,已于当天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于次日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请求对全国第一例消费公益诉讼进行立案监督的报告》。通过法律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各级消保委的职责所在。认为下一级法院裁定不公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是起诉人的权利。但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浙江省消保委自诉的“全国第一例消费公益诉讼”?法院是否必须受理?结论恐怕不是消保委自己说了算,必须依照法律办理,由司法部门独立公正作出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行为必须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浙江省消保委起诉的上海铁路局关于“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旅客的权益受损,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丢失车票后旅客可以办理“挂失补”,到站前找到车票是可以全额退票的。笔者认为,这是铁路部门在大客流条件下维护运输秩序的必要措施,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去甚远,倒是网上泛滥的假货确确实实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各级工商消保委们应该好好去查一查,而不是匆忙和解。

总之,笔者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对浙江省消保委起诉上海铁路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坚持了独立公正的立场,勇气可嘉。浙江省消保委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挺身而出,公开向“铁老大”叫板,敢于敦促法院受理,精神也是值得肯定的。其实事到如今,这个案件的结果已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已让公众看到了工商消保委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行动,唤起了公众对消费公益诉讼的重视,也燃起了公众对工商消保委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多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