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在提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过去一个月后,浙江省消保委终于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该案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不予受理。浙江省消保委已于当天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中国消费者报)
浙江省消保委在接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后继续上诉,再次把本该得到事实认知的民众再次引向难以抚平的误区,是浙江消保委的快意恩仇,还是借民众利益之幌吸引眼球以赚取为民公益之美名。
尚且不问结果,无论怎样,都只是胜败有方。现在只看浙江消保委于1月16日回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明确指出“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侵犯对象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每一个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要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立案。这其中的说法就让人质疑,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只能认作是一种假设和可能,尽管这种现象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但众多的几率几乎为零。如果说用一种假设和可能进行上诉的话,那么,以事实为准绳的法律依据何在,我们当知,在事实明确的前提条件所推出的结论可能是对或者是错,但在事实不清或前提谬误前提下推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这种简单的逻辑思维证明,浙江消保委上诉的目的性或有它因。
也许部分网民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事进行质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铁路法院早已在2009年按照国家部署全部纳入国家司法体系,至于铁路法院有铁路二字,就是等同于军事法院和林业法院一样,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也就是说,铁路运输法院与上海铁路局没有任何利益瓜葛,没有利益瓜葛,也就不存在任何关系,这是有据可查的。
民众的利益关系重大,顺民心,体民意,是任何公益机构和公权部门的职责所在,然而,面对在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人民大众,维护民众的利益应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引导和促进,如果说离开这一本质属性事实下,用维护公众利益旗号的结果只能是误导民众的思维,而在今天民众整体法制意识尚未真正觉醒的时候,任何用法学院的名头和专家的意见,只会演变成民众盲目唯从和被误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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