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一则“浙江省消保委把铁老大告上法庭”的消息在网上传开,引来不少网友热评。告状的缘由是,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浙江省消保委)要为消费者维权,认为“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要求“铁老大”停止执行。(《东南商报》1月12日)客观来说,实名制火车票仅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并不是储蓄卡,即使挂失也不能将风险转移。如果只因觉得挂失补票手续“麻烦”,便将其片面的定义为“霸王条款”,这样架着“消费者权益”来要求铁路取消规定的行为,无疑成为了一种软暴力。首先,实名制购票的实行,本是打击黄牛党倒票的有效途径。而挂失后“另行补票再退票”的规定,并不会真正的让旅客掏钱多买一张车票,但却能杜绝部分捡到车票乘坐霸王车的“旅客”,也防止了一些旅客有意制造车票丢失假象,领取退票费后继续乘车的行为出现。其次,在现今技术下,铁路部门并不具备在进站口实现阻挡挂失车票进站的条件。通过先挂失补票再退票,是对进站环节无法查漏的一个防范措施,能有效阻止“混车党”乘车,更好地维护其他旅客的乘车权益。而火车票也是铁路和旅客的乘车“合同”,丢失本应该由旅客自身承担相应责任,如把实名制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实属不妥。再次,对于确实丢失车票的旅客,铁路部门并未置之不管,而是通过挂失补票让旅客正常乘车,上车后向列车长说明原因并开具证明,到站时再去退还挂失票额。虽说过程有些“不方便”,但为保护旅客乘车的权利,这也实属铁路的无奈之举。 对于消协所认为,旅客挂失需补票乘车是企业的“霸王条款”,不免有些欠缺考虑。让旅客方便出行是铁路部门的目标,但“方便”二字不能作为破坏铁路维护消费者权益规则的借口,也不是消费者们真正所期盼的权益保障。(唐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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