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浙江省消保委)要为消费者维权,认为“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要求“铁老大”停止执行,并将“铁老大”告上法庭。

如果单纯的就事论事的角度来说,浙江省消保委状告铁老大的行为无可厚非,但若将其状告铁老大的理由仔细推敲一下,就会发现浙江省消保委的告状行为似乎有点牵强。

“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须另行购票”,这是铁路部门为便于旅客所购车票识别进行的一种变通管理方式,并未给旅客带来多余的经济负担。虽然对旅客个人造成一定的程序繁琐,但丢失车票的时旅客自身所造成的后果,对自身失误而承担相应的后果应该理所当然。浙江省消保委扯起公益大旗对铁路部门进行起诉,纯粹是找错了目标,使错了力。也许有人说车票丢失现场就可以进行查验,但你可知道一趟火车多少旅客,有多少繁杂的事情需要铁路工作人员去处理,车票查验更是需要站车网络系统联动才能进行有效查验,这之间需要多少时间,占用多少公共资源。而把车票查验放在旅客到站后进行查验退票,是利用车站现成的网络资源,可以极大的节约、节省人力资源和时间因素。况且旅客自身在始发站也不会有更多的时间来操作,谁也不会提前很长的时间到火车站来,一般都是在即将上车的时候发现车票遗失,不可能要求列车推迟开车时间吧。铁路部门要求“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既是利于消费者出行便捷考虑,同时也有利于铁路相关规定落实的一面,互相受益何乐而不为?从哪个角度来说,也看不出来如此规定有何不合理。如果非要满足每一名消费者的需求,估计只能按照一人一方案才能彻底解决,可能吗?

一件原本简单的遗失车票的处理方式,仅仅因为一些人或者一些社会组织,在根本不了解情况或者压根不想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就来进行所谓的起诉。我们不排除有不了解情况的人,但一些社会组织不能以不了解情况来搪塞。作为社会组织,做任何觉得前都要准确的理解所要做的事情的前因后果,不应该贸然从事,那肯定不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为。

铁路部门出台“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须另行购票”这样的规定,必然经过具体的研究后慎重作出的决定。

任何一家企业出台类似的规定,必然要符合消费者和企业自身的双重利益。单纯的从消费者一方来考虑是否有利显然不现实,铁路运输面对的是社会大众,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差异化需求的旅客。我们局外之人或者社会组织不应对此无理由的进行横加指责,我们不仅要看到铁路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的表面现象,更要准确理解铁路部门推行此项措施的初衷。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能哗众取宠。一些个人为博取眼球做一些无法理解的事情可以看淡,但一些社会组织附和其中就难免让人产生不良的观感了,但愿不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点击率。